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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详解新环保法按日计罚:连续处罚直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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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5:19:57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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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对于按日计罚制度只是做了原则规定,具体怎么罚,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
  但是,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实施处罚,起始点又该如何起算?对此,环保部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进行了详细解读。
  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第59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于法律的这一原则规定,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实施按日计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环保部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在对新环保法进行解读时表示,需要满足的这三个条件是:必须有违法排污行为;必须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比如说,1月1日送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这一天也是决定书生效的日子。从1月2日开始,环保部门在30天内可以选择任意一个时间点回去复查。假定1月10日去复查,发现企业还在违法排污。这个时候按日计罚就开始启动。”王炜说,从1月2日到1月10日,可实施按日计罚,“假定每天罚款10万,可连续罚9天。”王炜表示,这个按日计罚过程可以连续滚动下去,“10日再去查时,针对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再下一个责令改正决定书,从11日之后的30天内,环保部门可以在任何一个时间点再回去复查。”王炜说,如果20日去,发现企业仍还在违法排污,环保部门可以从11日开始到20日再实施按日计罚。王炜表示,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这个过程可以循环往复下去。
  据王炜介绍,按日计罚制度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特定的违法行为。
  在王炜看来,“现在一些企业一次罚它5万元、10万元的,它真不在乎,罚完后,接着干。”
  王炜认为,设计按日计罚制度就是要处罚这些主观恶意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其核心是让违法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如果企业做不到这一点,罚款就会一直罚下去,直到企业改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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