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xuehuan 于 2014-1-8 17:02 编辑
全厂性管道的放净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管道的低点应设置放净; 2) 装置空气管道的低点宜设置放净; 3) 自燃点高出操作温度不足10度的可燃液体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4) 极度危害及高度危害介质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5) 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6) 不产生凝结液的气丨本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7) 全厂性管道的放净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设置短管、法兰和法兰盖。 8) 极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应设置双阀,并应排入密闭回收系统。 9) 除极度危害介质外,有毒气体的排放口应符合环保的要求,有毒液体不应排入下 水道。 10) 高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宜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和法兰盖。 12) 高压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应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和法兰盖。 13)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放净应设置双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可燃气体管道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放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可燃液体及蒸汽管道上的放净设置一个切断阀时,应在端头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 14) 管道放空或放净上的阀门应靠近主管,对易自聚、易冻结、易凝固或含固体介质 的管道上的放净不应有拐弯。 15) 振动管道上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的放空、放净根部接口处应采取加强 措施。 16) 甲、乙类工艺装置分馏塔顶可燃气体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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