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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电价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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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6:55:2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傅仰坚
  电价问题是整个电力工业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电价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由于世界各国国情千差万别,加上改革的初衷和思路各异,因此各国的电力改革有着差异化和多样化。
  立法先行下的电价改革
  对任何国家,电价改革的影响都是全面而深远的,这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只有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因此各国普遍采取立法先行、法律为基、依法改革、以法保障。如日本出台或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和《电气事业法》,美国出台了《能源政策法》,英国出台“电力法案”等,都对其电力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从改革的目的看,英国主要是为了降低电价,日本则是为了实现高福利和能源节约;从电力市场的构建来看,欧盟各国以双边交易为主,辅之以集中交易,澳大利亚、英国早期实行“电力库”模式,美国PJM等则是集中交易、电量市场与容量市场并存;从改革后电力行业结构看,日本、巴西、法国、美国(部分)是将发、输、配、售电各环节置于一个公司中;美国电力市场主体是以私营为主的混合主体,售电、发电环节形成了充分竞争,而输电环节仍自然垄断,由三家公司分片运营;英国把输电作为自然垄断,发电、配电则是自由竞争;而俄罗斯、阿根廷等采取的是各环节完全分开。    
  有关国家电价机制的特点
  各主要国家的电价机制和电价体系设计总体上较为科学合理。美国的电价较好地体现了发电成本和供需关系,如:在夏/冬两季根据用电需求的大/小而实行高/低价;居民电价传输成本高,所以电价高,工业电用量大且成批输送,所以电价低。法国核电居多,它根据用户不同的电压和容量把电价分为绿、黄、蓝色三类,均设基本电价和用户自选电价。日本燃料主要靠进口,故电价设计主要是着眼于节能。英国电价市场每天根据负荷预测和电厂报价情况,按照最低购电成本原则来确定次日各时段的实时电价。
  居民用电实施特殊电价制度。各国普遍对居民电价实行特殊的电价制度,特别是重点保障制度和阶梯电价制度,并对低收入人群提供低价或免费的最低保障电量或提供用电补贴。有的还针对不同时段设置不同电价,鼓励居民错峰用电。阶梯电价一般分三至六档,各档的电量和电价各国不太相同,总的趋势是用电越多,电价越高。如韩国居民电价以每100千瓦时为一个跨度,分六档、六种电价(55韩元至644韩元)。
  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近年来在各国发展较快。有关资料表明,2011年全世界共投资2500多亿美元用于可再生能源。各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普遍实行特殊的电价激励机制。一是服务补偿和费用纳入电价。如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规定:若由电力运行机构进行统一风电预测,所需成本费用纳入销售电价。二是建立“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上网电价政策。如西班牙《电力法》规定:如果风电出力的预测误差率超过20%仍想上网,需向电力库交罚款。三是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上网电量和电价补贴。如丹麦风电并网采取联网成本分摊,并在2025年能源愿景政策中规定每投资1亿丹麦克朗用于新建输电线路,电价提高约0.03欧元/千瓦时。
  注重电价监管的实效
  电力电价监管与规制是政府对电力实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手段。由于电力工业改革和电力市场运行的不同模式,各国在电力电价监管上也有所不同。美国设立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采取制定规章、市场准入、价格管控等方式进行监管。英国的电力监管由作为第三方的燃气与电力市场监管办公室(Ofgem)进行。法国设立电力公司管理委员会和物价委员会间接制定和管理电价。日本政府采取中央集权式的多部门共同管理,并主要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综观各国电力改革和电价机制,各国在电力电价改革的总体方向上是按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实行市场化,尽量发挥市场在各电力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竞争格局,为社会提供质优价廉的电力产品。此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都是以政府为主导,在改革前普遍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准备,并多由一个权威机构来推动,且事先制定相关法律框架与规则。这样既可树立改革的权威性,又可避免被某些利益集团操控和挟裹而使改革走样。
  对电力改革与电价机制设计,各国普遍采取慎重持衡的态度,兼顾社会综合利益。这既体现在各国普遍重视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供应;也体现在电价定价有经济学基础,如各国普遍重视最大可能地实现社会福利(即所谓的“拉姆齐定价策略”);还体现在居民电价有一定的特殊性、差异性等。值得一提的是,近十多年,美加、巴西、俄罗斯等由于电网建设滞后或运行管理不善等原因,都曾先后发生过大面积停电。特别是日本2010年3月因海啸引起福岛核泄漏和停电,影响深远;印度2012年7月底连续两次大停电,影响人数更达创纪录的6亿多人。这提醒我们:在进行电力改革的同时,必须大力建设坚强电网,必须大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其发电定价机制密切相关。目前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由于技术普遍尚未成熟,加上这些能源普遍具有间歇性、反调节性等特点,发电成本较高,必须实行特殊电价定价机制。如:德国首创了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政策,使其光伏市场得到迅猛发展。不管是从我国能源禀赋和电力的持续稳定供应来考虑,还是从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方式转型来看,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电来满足我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对能源的极大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主要国家都重视电价的形成、定价和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进行固定下来。我国电价法律建设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电力体制和电价改革进程,注重对现有的电价法律制度、电价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建立以《电力法》为龙头,由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完整的电价法律法规体系,既保证电力供应、促进能源发展,又保证发电和电网企业的合理利润、用户的合法权益等。
  (作者系能源研究资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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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6 06:55:22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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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6:55:22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个情况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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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6:55:22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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