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I)cz-101-95 |
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GB/T50353-2005 |
条款 |
主要内容 |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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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
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首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
别计算。 |
3.0.1 |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
3.0.2 |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
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
3.0.20 |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
1.2 |
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首层以上按外
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3.0.3 |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
3.0.4 |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
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
1.4 |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
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3.0.5 |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
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
1.5 |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在2.2m以上时,按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3.0.6 |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
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
1.6 |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
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3.0.7 |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rn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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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 计算。 |
1.8 |
书库、立体仓库没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
3.0.9 |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
1.9 |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
3.0.10 |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
1.11 |
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
顶盖水平极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
3.0.16 |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箕。 |
3.0.19 |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
1.12 |
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3.0.13 |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
应计算1/2面积。 |
1.14 |
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
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 |
3.0.11 |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
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
1.15 |
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
3.0.17 |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
1.16 |
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
算。 |
3.0.23 |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 |
1. 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 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 建筑物内宽度在300mm以上的变形缝、沉降缝。 |
1.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
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2.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4.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