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工新闻眼消息:新出台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定明确,隐瞒、歪曲、捏造事实;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等情形,将受到惩处。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提出,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一刀切”应对督察将受惩处 《规定》明确,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的; (六)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 (八)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督察对象和内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3、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4、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3、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4、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5、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6、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 7、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8、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9、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2、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4、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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