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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可根据其楼层数量分为以下几类
1、低层:2层及2层以下
2、多层:2层以上,8层以下
3、中高层:8层以上,16层以下
4、高层:16层以上,24层以下
5、超高层:24层以上
建筑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请各位注意“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与“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这两条显然是矛盾的,后来我在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有这样的一句话“《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居住建筑师只提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首先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这句话在哪里?两个规范有些互相矛盾的地方,而居住建筑应该还包括旅馆、病房楼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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