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5月11日,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因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凤翔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违法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长青能化主要从事150万吨/年甲醇及配套项目建设与开发。2015年7月,凤翔县环保分局发现长青能化热电锅炉烟气污染因子颗粒物排放浓度在2015年2月至7月期间为50-70mg/l,超过规定20mg每立方米排放标准,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遂向长青能化下发《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15年9月,宝鸡市环保局通报长青能化烟尘污染物实际检测值71mg每立方米,2015年11月,凤翔县环保分局据此向长青能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长青能化作出处罚,限其于1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处以5万元罚款。
此后,凤翔县检察院发现长青能化仍然继续超标准排放烟尘颗粒物,遂于2015年12月向凤翔县环保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认真履行对辖区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长青能化工完成治污减排设备、设施建设项目。2016年1月,凤翔县环保分局将案件相关情况函复检察机关称,凤翔县环保分局已于2015年12月向长青能化下达《限制生产决定书》,在限制生产期内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此决定书下发以后,长青能化限制了生产,但凤翔县环保分局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后,长青能化烟尘颗粒物排放依然超过20mg每立方米。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凤翔县环保分局仍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且对于其超标排放问题没有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凤翔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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