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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河北省加强煤炭生产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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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适应煤炭生产许可制度取消的新形势,河北省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坚持依靠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加强生产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煤炭生产平稳运行。
一是创新监管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要求,河北省针对新投产矿井单井能力小、技术管理相对薄弱、开采条件差、储量少、职工素质偏低等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投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煤生产[2014]7号),重点对新投产矿井如何做好监管工作,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监管、煤矿“四化”提高升级等12个方面做了具体要求。
二是推进煤炭整合重组。为促进煤炭工业结构优化调整,河北省煤矿数量已由2011年的405处减少到2013年底的262处,单井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2014年计划再关闭一批资源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小煤矿,力争使全省煤矿数量达到200处左右。通过资源整合,减少煤矿数量、提高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生产行为,维护生产秩序。
三是做好生产调度统计。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完善煤炭生产调度统计工作,严密监控“三超”行为。每月及时统计全省煤矿产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对新投入技改和生产的煤矿加强调度,及时督促上报报表。每月印发《煤炭生产运行简报》,认真分析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和督导。同时,为确保上报信息真实可靠,不定期对各矿井上报情况进行核查。
四是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严格执行新建煤矿项目投产5年内,生产煤矿核定提高能力5年内不核增能力的要求。对于生产矿井,抓紧督促做好煤矿生产要素信息采集和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工作。对因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原因提高的生产能力,依据竣工鉴定书或批准的生产能力,及时更新登记公告能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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