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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为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辖区内环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川环发[2004]62号)精神,特制定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必须按要求向支队报告以下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一)、辖区内及跨区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以及外来物种危害;
(二)、辖区内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重要工作计划、安排及总结;
(四)、重要工作经验、做法和动态信息;
(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
除按照上述有关内容报告之外,还必须报告以下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六)、内部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事项及严重政治事件;
(七)、公共财物被盗和失泄密事件;
(八)、内部的违法、违纪、违章事件;
(九)、内部的不稳定事件;
(十)、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界定
(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污染,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致使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安全破坏。
三、报告时限
(一)、重、特大及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1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二)、辖区内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必须在掌握确切情况后2小时内报大队;
(三)、凡属本通知第一条第(三)、(四)项的事项必须在事项实施前或工作结束后及时报大队;
(四)、凡属本通知第一条第(六)、(七)、(八)项的事件,必须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报大队。
(五)、凡属本通知第一条第(九)、(十)项的事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之内迅速上报,查清事故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大队。
四、报告程序
各队员辖区内所发生的重、特大污染与破坏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大队领导,并按《四川省环保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五、明确责任,确保报告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重大问题发生后,应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在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对问题做出妥善处理。
(二)、支队继续坚持24小时和节假日值班制度,确保任何时候发生重大问题,都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三)、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的登记、处置、反馈、建档等制度,保证重大问题的报告、转办和处理程序化、规范化。
(四)、大队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通报。对不及时反映情况、不按要求处理重大问题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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