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相关法律体系
㈠ 《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内容包括总则、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
㈡《中华人名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名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内容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邻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㈢《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中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卫生法规的基本要求;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力,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作出了法律规定;第七章“女劳动者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劳动者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卫生安全要求作出了法律规定。
㈣《中华人名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
《工会法》于1992年发布,2001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会法具有以下特点: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并明确工会依靠“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权益”和“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劳动者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两大维权手段来维护劳动者的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从而保护和调动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