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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山西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意见》包括7方面26条,对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和煤矿整顿关闭、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等多方面提出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山西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和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业绩等情况,建立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企业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用地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
对煤矿存在资源枯竭、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证照不全或过期以及未经复产复建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等七种关闭情形之一的,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就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意见》提出,将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现场处置机制。在处置现场,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拥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此外,《意见》还提出,煤矿企业必须每旬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数据库。
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跟踪监控和评价销号等全过程管理的同时,探索市场化条件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把专家查隐患工作机制纳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为煤矿企业提供隐患排查、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捆绑式服务,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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