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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海运业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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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16:01:2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 马后炮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国务院日期正式发文批复,同意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海运业务试点。批复显示,为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对台交流合作中的独特优势,促进两岸经济融合,同意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海运业务试点,即特许台湾航运企业在平潭设立独资或控股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台海上运输、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及船舶管理业务,所属船舶在大陆登记并悬挂五星红旗。
     对从事上述业务的台湾合资航运企业,其台商出资比例不低于51%,且最大股东为台资股东。此项政策自《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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