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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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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7 08:06:2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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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9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推进部分地区工商业用电同价,决定适当调整相关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电网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将上述降价空间主要用于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矛盾,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四、省级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当地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五、广东省实施工商用电同价。江西省分步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0.1647元。


六、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的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2分钱,到广东的落地电价执行广东省燃煤发电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自2015年1月1日起,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输电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八、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将发电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防止过度下跌,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九、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发电企业应按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电网企业应及时支付环保电费,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环保电费资金。


附件:


1、各省(区、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2、有关跨省、跨区域电网送电价格调整表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通过宁东直流工程送山东价格按上表所列标准调整后,有关电价相应调整。其中,华电灵武二期、京能水洞沟、鲁能鸳鸯湖电厂送山东电量为每千瓦时0.3032元,宁东换流站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312元,山东落地电价为每千瓦时0.4161元。


2、内蒙古东部向辽宁送电价格调整后,呼辽直流工程配套电源项目呼伦贝尔、伊敏三期、鄂温克电厂的上网电价相应调整为每千瓦时0.300元,辽宁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781元。


3、“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64元。


4、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的价格按上表所列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元,送广东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2元。


5、送电价格调整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区域电网公司统购统销电量与省(区、市)电网公司的结算价格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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