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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散煤定义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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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0 23:09:2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 马后炮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15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六部委制定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公布。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市场人士除了普遍认为,对于商品煤各项指标限制偏宽松外,对于“散煤”的定义也存在争议。
  《办法》第九条指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
  “‘散煤’这词不好定义。”安迅思煤炭行业分析师林晓桃对相关几家电厂及进口贸易商调研后表示。
  广州一家大型的电力企业负责人表示,“散煤”是个专业术语,从形状角度区分,这是相对于“块煤”而言的。
  浙江宁波一家电企负责人表示,“散煤”可能是指每年几吨到上千吨煤炭耗量的小用户,特别是指毫无环保处理能力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工业锅炉、家庭取暖、餐饮等用煤,都可以叫“散煤”,这些用户数量庞大,个体用量少。比如浙江地区的茶农,部分仍保留着使用煤炭发热来炒烘新茶,但每年耗煤量可能也就一吨左右。这些用户二氧化硫排放量高,与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相差不大。
  北京一位进口贸易商表示,从业多年未见过“散煤”一词,不知作何解。不过,从字面上看,顾名思义,是零散的煤。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硫分一般都能达到要求,但灰分有点苛刻,可能对煤炭的地销会产生影响。
  另一家华南电厂某负责人则认为,虽然《办法》限制发达地区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但毕竟是“限制”,而非“禁止”,所以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在发达地区还是存在一定的销售与使用空间。当然,当环保工作发展到成熟的阶段,“限制”可能会变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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