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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年底前淘汰30万吨以下小煤矿 新建未达标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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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13:19:5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 马后炮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今天从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2015年年底前淘汰30万吨以下小煤矿,自今年10月1日起,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意见》,要严格控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新建煤矿准入方面,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确保2015年年底前淘汰30万吨以下小煤矿。2015年年底前,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开采深度超千米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定。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
  《意见》指出,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加大煤炭清费立税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清理涉煤收费项目的要求,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另外,《意见》提出,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培植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龙头骨干企业。到2015年年底,全省地方煤矿企业由目前的84家重组整合到60家以内,大型煤矿企业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同时积极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推进煤炭产需市场化衔接,加快山东(济宁)煤炭交易中心、鲁中煤炭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基本作用和目标任务。引导煤炭企业稳步推进煤炭现货、期货交易,培育我省煤炭市场交易体系,促进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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