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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断崖式下跌,为冲抵油价下跌带来的成品油价格波动,财政部连续三次发文提高成品油(包括煤基油品)消费税,使成品油税负大幅攀升至45%。
毋庸置疑,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在原油低价进口的背景下,有利于稳定油品市场价格,平衡炼油产业利益关系,抑制石油产品的过度消费,但煤基油品与石油基炼油执行相同消费税率,有失公允,应尽快纠正。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煤制油技术研发,“十一五”以来,随着石油进口量的增长和国际油价的攀升,煤液化技术研发明显加快,多项研究取得重大突破,产业雏形初步形成。但由于刚刚起步,相关技术工艺尚未经过系统优化,我国煤制油总体成本还较高。
业界普遍认为,国际油价70美元/桶是煤制油项目的盈亏平衡点。而在当前煤价400元/吨、油价不超过60美元/桶情况下,煤制油项目很难盈利。此时增加煤基油品消费税,对于相关企业无异于雪上加霜。经我们大量调研,财政部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之后,我国煤制油示范项目中,柴油综合税负已达39.67%,石脑油综合税负为61.55%,这直接导致煤制油企业每生产一吨柴油,亏损301.08元;每生产一吨石脑油,亏损753.05元。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尽快逆转,将严重挫伤煤制油企业和技术研发单位积极性,迟滞煤制油产业进程,甚至扼杀刚刚起步的煤制油产业。
从加征消费税的对象看,主要针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的消费品。显然,煤制油作为技术含量较高的现代煤化工产品,不应被划归消费税的重点课税范围。更何况,此轮国际原油价格暴跌,最大的受益者是通过进口原油炼制油品的企业,而非煤制油企业。事实上,煤制油企业不仅未能从本轮油价下跌中受益,还伴随消费税的上调举步维艰。
另外,从煤基油品与石油基油品的差别看,煤基油品加工需要经过一系列特殊工艺和流程,如煤直接液化工艺中的液化、加氢稳定、加氢改质等流程;煤间接液化工艺中的气化、净化、费托合成等流程;煤热解制油工艺中的热解、焦油加氢改质等流程,工艺流程复杂,所用催化剂昂贵,致使其生产成本远高于石油基柴油、汽油。在这种情况下,对煤基油品加征与石油基油品相同的消费税,明显有失公平。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充分考虑煤制油产业的特殊性,改变煤制油企业税收参照石油企业税收的做法,实行差别化较低税收政策。或者参照发达工业国家对幼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应的成品油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在当前情况下,应尽快出台减免煤基油品消费税的政策,缓解油价暴跌对煤制油产业造成的冲击,促进该产业健康发展。(中国化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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