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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环保部门首开查封扣押决定书-马后炮化工
图为张家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将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贴上封条。钱秋松摄
张家港环保部门首开查封扣押决定书-马后炮化工
图为公司负责人在查封扣押决定书上签字确认。钱秋松摄
◆中国环境报记者李莉
江苏省张家港市日前做出了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首例查封扣押处罚决定。
当天,张家港市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来到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宣读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硬脂酸车间蒸馏工段进行了查封。
据介绍,1月21日,张家港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的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有排放废水情况。环保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在公司东侧正有一根软管往东面围墙边排水,围墙边有一个洞口,软管排出的水正通过洞口流向附近的新西河。
张家港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排放废水及新西河水进行采样,并对排放废水、现场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
执法人员沿排水管走向调查排水来源。经查实,排放废水源自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硬脂酸车间蒸馏工段集水池,工作人员现场对集水池进行了采样取证,当时企业已停止排水。
在查明相关情况后,环保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企业环保负责人到现场确认通过软管排放废水情况,要求企业停产整改,同时约见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现场操作人员作调查询问笔录。
经进一步调查,这一硬脂酸车间蒸馏工段集水池内存水为抽真空废水,产生量约为5吨/周。当天,这家企业利用热电车间煤场浇水管道将废水抽至煤场,并通过东侧围墙洞口外排至新西河,这一行为可以认定为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经监测分析,公司通过软管外排水化学需氧量为2500mg/L,总磷为2.26mg/L,均超过相关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根据上述规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张家港市环保部门决定从1月27日至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及管道的阀门,并责令其对存在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除了实施查封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月27日,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正兴接过了环保部门开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朱正兴表示:“我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一定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整改到位,可不想沦落到按日计罚或移送公安的地步。”
张家港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李坤才说:“以前只是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是可以对私设暗管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二是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可以根据后续的整改情况,对拒不履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企业延长查封期限。”
记者了解到,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接到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后,环保部门在30天以内会对企业进行暗查,如果发现企业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从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之日起,开始对企业进行按日计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