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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做一个乙醇的库区,单独的库区,库容10100m3。95%食用乙醇已经是危险化学品。所以全套按危险化学品来做。但是现在问题就卡在了安监总局的76号文上了。根据14 15两条内容,这个酒精库区已经构成重大危险源,所以必须按照文中8个条文中最严格的条文来执行。对于防火间距来说《石化规》相对更加严格,但是这个酒精库的企业定义就不是石油化工企业,强行套《石化规》感觉非常牵强。而再看《石油库设计规范》,规范明确指出: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不适用《石油库设计规范》,规范条文说明也明确在石化企业内的储运设施参照《石化规》。所以我个人觉得单独酒精库区的项目应以《石油库设计规范》作为设计依据。但是76号令并没有明确规范适用情况,而是一刀切直接选用最严格的执行。不适用《石化规》的项目强行采取《石化规》作为设计依据非常牵强。不知各位前辈遇到类似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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