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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排污费贵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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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9:36:1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 马后炮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排污费提高一倍

根据《通知》,2015 6 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 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 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 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 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 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记者发现,此次新收费标准比现行的标准提高了近一倍。据了解,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建立于2003 年。当时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 元。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 元。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按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项规定的出台必要性毋庸置疑。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排污费在推进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杠杆作用。如果治理成本高于排污成本,导致企业宁愿多交排污费,也不愿意花钱提升治污技术水平来减排、优排。那么,长此以往,企业会形成“交钱就能放心排污”的错误观念,违背了治理污染为重的环保理念,更是对子孙后代的不负责任。“以上海为例,现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费分别为1.26 / 千克、1.26 / 千克、1 / 千克和1.25/ 千克,而经测算,这4 个主要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8 / 千克、9 / 千克、5 / 千克和6 / 千克,相当于现行排污费的5 倍到7 倍。”某咨询机构的分析师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他认为,下一步,政府将致力于——

多举措确保收缴


在提高标准后,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成为了能否充分发挥排污费倒逼作用的重要一环。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现行排污费实行“环保部门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统管”的征收模式。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目前环保部门主要有两种核定排污费的方式: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

为了准确核定排污费,《通知》要求,各地一方面要强化监管,切实加大执收力度,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另一方面要通过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4 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 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必须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 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大幅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至于征收排污费的用途,发改委相关负责人给出的解答是: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排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一是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二是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等。同时,有关官员还透露了一个信息——

收费标准有差别

为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通知》改变了原来实行单一收费标准的做法,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及激励机制。其中,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与此同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 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这位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政策的差别化,旨在鼓励敢于在污染治理上下血本、有成效的企业,惩罚不思治理的企业。看清这一点,许多善于治污的企业并不会因排污费大涨而惊慌。从各地已公布的排污费调整方案来看,低量、低浓度排放企业享受排污费折扣的做法已被普遍采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利民化工股份公司环保科科长张荣全对这项规定大为赞赏:“实行差别收费,奖惩分明,今后没有哪个企业对减排再敢掉以轻心。尤其是减半征收排污费的措施,它的鼓励作用将是巨大的。”不过,他最关心的是——

政策监督最关键

要想让排污费调整的作用落到实处,后续的执法监管、社会监督则至关重要。

《通知》主要提出4 方面举措:一是加强执法检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做好信息公开。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三是明确进度要求。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推广自动监控设施的应用,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四是建立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保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如果没有各级部分的监管,缺乏社会的监督,就算出发点再好、内容再怎么无懈可击,到头来都是一场空。而这种看似虎头蛇尾的做法,则是中国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最容易犯的毛病,亟待解决。为了确保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避免之后可能发生的一系列企业逃费、漏费的问题,国家、地方各部门的执法监管,社会民众的监督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则成为关键。”来自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析师这样提醒道。


(来源:《中国煤化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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