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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交流] 为什么要对环境服务第三方追责?-马后炮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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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07:28:2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内容由马后炮化工转载自网络  近年来,环境服务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目前,环境服务业包括改善环境质量与污染介质修复、污染治理、咨询培训与评估、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环境监测和污染检测等。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在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背景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改革的任务之一。
  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方治理是政府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环境治理升级的重要手段,推进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关键之一就是明确第三方治理机构的法律责任。《通知》提出,要对负有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予以追责,既是为了净化环境服务市场,也是为了促进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法律责任中除了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现实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往往成为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帮凶,与排污单位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协助相关单位逃避环境监管更具隐蔽性,社会影响也更恶劣。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追责,一方面将会严厉打击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杜绝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成为排污单位的帮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育健康的环境服务市场。 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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