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化规3.0.2条的理解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 3.0.2 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 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A 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B 类液体应视为乙 B 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 B 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议题:如果一装置使用的溶剂为乙类液体,满足其余条件下认为是生产火灾危险类别是乙类,但如果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了,是不是该认为该装置的生产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 {:1106_368:}
自己给自己顶下,大家各抒己见嘛 对啊,这不就是规范特别说明的嘛。 是的,提高要求对待了 第一条仔细看 就发现 你说的就是这样的! 对啊,规范不是说的很明白嘛!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了,安全等级就要提高. 应该按甲类了 操作条件越苛刻,就越要升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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