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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石油化工装置的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的设计基础条件。
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器材设计选用通则》(1993年报批稿)。
3.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器材设计选用通则》中有关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的规定如下: (章节号为原标准中的章节号)
3.1
设计压力
3.1.1 管道及其组成件的设计压力应不低于操作过程中,由内压 (或外压)与温度一起构成的最苛刻条件下的压力。最苛刻条件是导致管子及管道组成件最大壁厚或最高压力等级的条件。
3.1.2
所有与设备或容器连接的管道,其设计压力应不低于与所连接设备或容器的设计压力, 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3.1.2.1
系统有安全泄压装置时, 设计压力应不低于安全泄压装置的设定压加静液柱压力。
3.1.2.2
系统未设安全泄压装置时, 设计压力应不低于压力源可能引起的最高压力与静压头之和。
3.1.3
无安全泄压装置的离心泵排出管道的设计压力应取以下两项中的较高值:
3.1.3.1
离心泵的正常吸入压力加泵进出口额定压差的1.2倍;
3.1.3.2
离心泵最大吸入压力加泵进出口额定压差。
3.1.4
真空系统管道的设计压力应取0.1MPa外压。
3.2
设计温度
3.2.1
管道及其组成件的设计温度应不低于正常操作过程中由压力和温度构成的最苛刻条件下的材料温度。
3.2.2
无隔热层管道的设计温度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3.2.2.1
A级及I类管道及其组成件应取介质温度作为设计温度。当取其他温度作为设计温度时,必须通过计算或试验加以核实。
3.2.2.2
其余级(类)别管道及其组成件的设计温度, 当介质温度低于38℃时取介质温度,当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38℃时,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管子、对焊管件、 承插焊或对焊端阀门及壁厚与管子相近的管道组成件应不低于95%的介质温度;
(2)
法兰、垫片及带法兰的阀门应不低于90%的介质温度;
(3)
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不低于80%的介质温度。
3.2.3
带外隔热层的管道, 除经计算、试验或测定证明可以采用其他温度外,应采用介质温度作为设计温度。
3.2.4
带衬里或内隔热层管道的设计温度应通过计算或实测确定。
3.2.5
带夹套或外伴热的管道,当工艺介质温度高于伴热介质温度时, 应取工艺介质温度作为设计温度;当工艺介质温度低于伴热介质温度时, 带夹套管道应取伴热介质温度作为设计温度, 外伴热管道应取伴热介质温度减10℃。
3.2.6
安全泄压管道设计温度应取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高或最低温度。
3.2.7
需吹扫管道的设计温度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4.
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是用以确定管道及其配件的材料及壁厚的条件,我院工程设计标准BA3-3-2-92《管道等级表》根据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规定了 不同介质的管道等级,表中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即为设计压力和设 计温度。一旦选定管道等级,大部分管道已给出壁厚,少部分压力较高,公称直径较大者须由配管设计人员按照给出的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计算管道壁厚。
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也是用以确定管道系统液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条件的依据〔参看《石油化工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J-501)中第五章〕。
按照上面引用的标准, 为了确定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首先要确定哪些条件是操作过程中的最苛刻条件。最苛刻条件应考虑以下各种情况后确定:
正常工况(某些工艺包括开工初期工况和开工末期工况);再生工况;不同进料的工况;预期工厂实际操作数据的波动情况;非正常操作工况如: 安全阀启跳、蒸汽或热氮气吹扫、
停水、 停电、误操作-关错了阀门、设备故障、仪表阀故障火灾、其它事故。
4.1
对于最高操作压力、最高操作温度不同时出现在一种工况的过程,不应把所有的最高操作条件组合一起作为设计条件来确定管线等级号。例如: 某一工艺其操作工况为高压低温而再生工况为低压高温,应首先按操作工况定一设计条件,并根据BA3-3-2-92选一管线等级号,然后用再生工况的设计条件在该等级号的管道等级表中核对相应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如不能满足要 求,重新确定管线等级号。
4.2
对于非正常操作工况,压力和温度可能有变动, 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允许按4.3条的规定有适当波动而不影响设计条件的确定。
(1)
管道中无铸铁或其它非韧性金属材料制造的组成件。
(2)
操作压力在管道中产生的应力不超过材料在该温度下的屈服极限。
(3)
考虑临时荷载的管道,其纵向组合应力能满足对临时荷载的应力限制。
(4)
管道在全部运行期间, 总的应力循环次数不超过7000次。
(5)
在任何情况下, 提高后的压力不得超过管道的系统试验压力,且阀门和管道的连接点处的密封元件不会由于这种压力、温度的变化而降低或失去其应有 的密封性能。
4.3
能够满足4.2条各项要求的金属管道, 超过设计条件的非经常性压力、温度变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如果任一次发生变动的时间不超过10小时,且每年不超过100小时时,允许超过其压力参数值或超过其在提高状态温度下的压力设计的许用应力不大于33%;
(2)
如果任一次发生变动的时间不超过50小时,且每年不超过500小时时,允许超过其压力参数值或超过其在提高状态温度下的压力设计的许用应力不大于20 %。如果变动的时间超出上述规定,需考虑对确定设计条件的影响。
4.4
常温下通过混合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应以50℃为设计温度。其设计压力除考虑操作中压力源的压力外应考虑静止时液化石油气的饱和蒸气压力。当其 50℃的饱和蒸气压力低于异丁烷 50℃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50℃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为设计压力;如其高于50℃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 50℃ 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为设计压力;如其高于50℃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50℃丙烯的 饱和蒸气压力为设计压力。
4.5
输送液氨和气氨的管道其设计压力除考虑操作中压力源的压力外,应考虑静止时氨的饱和蒸气压力。
4.6
对于需要蒸汽或热氮气吹扫的管道, 如果操作过程中工艺介质的温度和压力高于吹扫用的蒸汽或热氮气的温度和压力, 吹扫介质的条件不影响设计条件的确定。反之, 首先用4.2及4.3条去检验, 如符合该两条, 不影响原已确定的设计条件; 如不符合, 要按吹扫介质条件确定设计条件。
4.7
凡介质骤然大量气化会造成急剧降温的管道,如液态烃、氨等的节流阀或泄压阀后的一段管道,要取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作为设计温度。如果因此导致材料升级,可采取局部伴热的措施,并在管道流程中注明最小伴热长度从而提高设计温度,避免材料升级。
4.8
管道中的“盲肠”、放空、排凝部分,当其预计最低温度是冬季最低环境温度时,应核对按照主管道所选的管道等级能否符合最低环境温度的要求。如不符合应修改管道等级或采取局部伴热的措施。
5.
当两股在不同压力-温度工况下操作的流体输送连接在一起时,分隔开两股流体输送的阀门参数值应按较苛刻的操作状态来规定(如图1)。如果阀门由于远离高温集流管或设备而在较低温度下操作时, 只要阀门能够经受住阀门两侧的水压试验,该阀门(连同其配合法兰)可以按较低温度规定其参数值。但是,位于阀门任一侧的管路均应按它所连接的输送条件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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